贵州大学教务处文件
校教发〔2010〕47号
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级“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性
实验计划”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
各学院及相关单位:
根据教育部“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”有关文件的总体安排,经学院推荐,专家评审,学校决定,报送电气工程学院“基于新型压阻触滑觉传感器的软抓取机械手研究 ”等40个项目至教育部备案,并作为2010年国家级“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”建设项目(见附件)。现就项目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项目经费、指导教师、项目组成员的确定依据
1、根据教育部《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南》的要求,每个项目国家资助10000元,学校总经费1:1配套,生均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0元,每个项目须配备一个指导教师。
2、按照项目工作量、成果形式、项目所需耗材以及学院相关工作前期的态度、能力、业绩等,确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。
3、项目组负责人尊重项目申报书的填写意见,项目组其他成员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填写顺序确定。
二、认真核对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关信息
1、本通知附件(附件一、附件二、附件三、附件四)为教育部直接下发给我校的表格格式,不得修改。
2、请指导教师、项目组成员对所属申报项目的已填信息进行认真核对,对表格中相关栏目空白处按要求进行信息填补。
三、重新填写“2010年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”(以下简称申请书)
1、由于学校对项目组成员、指导教师、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了调整,所以请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负责人,根据本通知附件确定的经费、人员等,对原《申请书》的相应栏目进行修改,并重新填写。
2、《申请书》内容在一定层面上反映贵州大学教师及学生的水平,同时也是国家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,因此,请各学院及相关单位督促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负责人,认真重新填写《申请书》,其立论依据、研究计划、预期进展及成果,既要考虑学生的完成能力,也应兼顾一定的深度。力求做到项目研究内容具体化、项目实施步骤化、目标实现阶段化,便于中期检查、验收。
四、认真实施2010年国家级“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”
1、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属于教育部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,请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,按照国家资助经费额度及学校配套经费额度(见附件),根据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<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教高[2007]14号)、《关于印发<贵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贵大发[2007]62号)等有关文件的精神,结合《申请书》填写内容,精心设计项目实施方案,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,填写《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》(以下简称合同书)。
2、经费预算编制及项目活动开展,应按照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<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教 [2007]376号)和贵州大学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。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开展所需要的试验实验材料费、调研费、资料复印费以及支撑项目进行所需的设备维修改造等,所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教师补贴,学生的劳务补贴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%。
3、请各项目指导教师对项目负责人填写的《合同书》严格审核,认真指导项目组成员实施项目。
4、项目实施应在教师的指导下,充分发挥学生自主设计、自主完成、自主管理的能力,注重过程、强化训练、兼顾结果。
5、请各学院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,加强管理,积极创造条件,提供保障,支持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。
五、其他
1、由于经费的调整,致使对原申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进行了调整。附件中被减去的项目组成员以及教师,学校对其参与研究项目的工作予以认可,并与未被减去的成员以及教师享受校级同等激励政策待遇。
2、需对附件中项目组成员进行更换的,请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与实践科联系。
3、本通知的附件、《申请书》、《合同书》中的人员信息、经费使用、成果等信息须统一。
4、《申请书》、《合同书》可通过进入教务处网页,点击实践科相关栏目下载。
六、报送材料要求
1、《申请书》、《合同书》用小四号仿宋字体、1.5倍行间距进行填写。
2、对本通知附件相关信息的修改、填补以及《申请书》、《合同书》均须以电子文档、纸质文档(一式三份)形式,由学院教学管理科统一报送教务处实践科。
3、报送材料时间:2010年7月15日。
七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余志强 阳明军;联系电话:8292071 3621020;电子信箱:jwcsjk08@126.com
附件:
1、第三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高校学生项目情况统计总表;
2、第三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高校学生项目情况统计表;
3、第三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高校项目指导教师信息统计表;
4、第三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高校项目参与学生信息统计表。
贵州大学教务处
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
主题词:国家 大学生 创新 立项 通知
贵州大学教务处综合科 2010年7月6日印发








